央視網消息:河南鄭州空姐深夜搭乘滴滴順風車后遇害。那么對于順風車和其他網約車而言,其產品用戶和產品的提供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該是什么樣的呢?事發后停業自查的滴滴平臺又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網約車的盈利模式,多種多樣,但是萬變不離其宗,依然是經營者的一種商業模式,乘客是它的消費者,除了履行《合同法》層面的義務之外還必須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和消費者應負的安全保障義務!
專家:如何保障網約車安全
鄭州順風車乘客被害案發生后,再次為消費者的出行安全敲響了警鐘。法律專家認為,消費者加強防范意識的同時,網約車企業應依法切實履行自身的義務。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您上車之前,你這個平臺你要確保是不是登記的這個司機,是不是你登記的車輛,如果不是,你及時應該通過這種發信息,提示消費者這是一個,另一個就是說你遇到這種問題,你要采取技術手段,義烏回收庫存輔料,讓消費者可以及時的報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比方說,我們這個平臺上,有乘客在打車的時候遭遇過性騷擾,還有幾起發生過司機打人的事件,特別是對女性,在晚上有過多少起投訴。這不是道德義務,這是法定義務!
法律條款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除了有義務如實告知消費者,它所提供服務的安全性之外,還需要“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專家:順風車用戶協議違背契約精神
記者從滴滴順風車的用戶協議中發現,協議中明文表示:“由于車主提供虛假或不完善信息所導致的任何責任或損失,應由車主獨立承擔!痹谶@個問題上,劉俊海教授認為,這已違背契約精神。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研究來研究去發現,幾乎找不到對這位空姐,這位受害者,有利的條款。原因就在于這個不公平的格式條款離契約精神漸行漸遠了。是平臺對司機有約束手段,還是對消費者有約束手段?特別是當消費者在一個午夜十分乘坐一輛不認識的順風車司機的車輛的時候。在這其中,平臺和乘客誰是弱者誰是強者,收購男女服裝,收購外貿服裝,收購庫存服裝,應該說不言自明!
網約車平臺應承擔何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