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和《關于〈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若干問題的說明》的通知
(1994年11月4日人事部、國家體委聯合發布,人職發〔1994〕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職改辦,體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現將《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和《關于〈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若干問題的說明》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的《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即行廢止。
附件:一、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
二、關于《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若干問題的說明
人事部(公章) 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公章)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一: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我國體育教練員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訓練教學水平和指揮、管理能力,建設一支適應我國體育事業發展需要的體育教練員隊伍,促進我國體育運動技術水平的迅速提高,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體育教練員職務名稱為三級教練、二級教練、一級教練、高級教練、國家級教練。三級、二級教練為初級職務,一級教練為中級職務,高級、國家級教練為高級職務。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體委系統從事體育訓練教學的人員。
第二章 崗位職責第四條 體育教練員的基本職責是完成訓練教學任務,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全面關心運動員的成長,做好運動隊的管理工作;參加規定的進修、學習。同時高等級教練員須承擔對低等級教練員的業務指導、培訓和輔導基層訓練工作。
第五條 三級教練崗位職責
(一)按照訓練教學任務的要求,擬定和實施訓練計劃,協助高等級教練員做好運動員的訓練教學工作。
(二)基本掌握運動員的選材和訓練方法;總結訓練教學實踐經驗,積累技術資料,建立訓練業務檔案,主動接受高等級教練員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二級教練崗位職責
(一)按照訓練教學任務的要求,制定和實施訓練教學計劃,承擔運動員的訓練教學和參加比賽的指導工作;培養后備人才。
(二)了解本項目發展方向,掌握運動選材和訓練方法,及時總結訓練教學實踐經驗,積累技術資料,建立訓練業務檔案;定期做出訓練教學工作總結。
第七條 一級教練崗位職責
(一)按照體育運動人才成長的規律,制定、實施訓練規劃和訓練計劃;承擔運動員的訓練教學和參加國內外比賽的指導工作;選拔、培養和輸送后備人才。
(二)及時了解本項目發展動向,結合訓練教學實踐,進行有關選材和改進訓練方法等方面的科學研究,撰寫論文。
第八條 高級教練崗位職責
(一)按照優秀運動人才成長的規律,制定、實施訓練規劃和訓練計劃;承擔優秀運動員的訓練教學和參加國內外重大比賽的指導工作;選拔、培養和輸送優秀后備人才。
(二)熟悉本項目國內外發展動向,掌握先進的技、戰術訓練手段、方法,以及科學選材、訓練規律;總結培養優秀運動員和優秀后備人才的經驗,進行專題研究,撰寫科研論文;指導和推動本項目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第九條 國家級教練崗位職責
(一)按照高水平運動人才成長的規律,負責制定、實施訓練規劃和訓練計劃;承擔高水平運動員的訓練教學和參加國內外重大比賽的指導工作;選拔、培養和輸送高質量后備人才。
(二)掌握本項目國內外發展動向,先進技、戰術和訓練方法,以及科學選材、訓練規律;總結培養高水平運動員和高質量后備人才的經驗,組織并進行專題研究,撰寫高質量的科研論文;指導和促進我國運動訓練教學和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任職條件第十條 各級體育教練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履行教練員職責,遵守教練員守則,具有良好的體育道德和為體育事業獻身的精神。
第十一條 優秀運動隊教練員任職條件
(一)三級教練
具有體育中專學歷、從事訓練教學工作一年以上,初步了解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基本掌握訓練教學的內容和方法,能夠完成訓練教學任務。
(二)二級教練
擔任三級教練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體育院、系專科以上學歷,從事訓練教學工作一年以上;基本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取得初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能夠較熟練地運用訓練教學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訓練、比賽任務。
(三)一級教練
具有體育院、系專科以上學歷,擔任二級教練工作四年以上;比較系統地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能結合訓練教學實踐進行一定的科學研究,有一定學識水平的論文;初步掌握一門外語,熟悉本專業術語,能借助字典查閱本專業技術資料;取得中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取得全國最高水平比賽錄取名次;集體項目取得全國最高水平比賽較好名次。
(四)高級教練
具有體育院、系專科以上學歷,擔任一級教練工作五年以上;系統地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對本項目訓練教學有較深的研究,有二篇發表或宣讀的論文,或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反映本項目訓練成果的學術文章;基本掌握一門外語,能借助字典閱讀本專業技術資料,進行簡單的技術交流;取得高級教練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培訓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四年內達到世界水平或亞洲或全國優秀水平。
(五)國家級教練
具有體育院、系本科以上學歷,并經過國家級教練研討班學習,擔任高級教練工作五年以上;有二篇發表過的高水平論文,或具有國際水平的反映本項目訓練成果的學術文章,或多次進行國際國內講學和學術交流;掌握一門外語,能閱讀和翻譯本專業外文技術資料,進行技術交流;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培訓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四年內取得下列運動成績之一:
1.奧運會前三名。
2.奧運會四至六名并世界錦標賽或世界杯賽前二名。
3.世界錦標賽或世界杯賽三人次冠軍。
4.亞運會二人次冠軍并亞洲錦標賽或亞洲杯賽二人次冠軍。
5.向國家隊輸送三名以上運動員或有三名以上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亞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或奧運會比賽,并取得五次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冠軍或二人次亞運會(亞運會比賽項目亞洲錦標賽或亞洲杯賽)冠軍。
6.集體項目奧運會前十名。
7.集體項目世界錦標賽或世界杯賽二次前二名。
8.集體項目亞運會冠軍并亞洲錦標賽或亞洲杯賽冠軍。
9.集體項目向國家隊輸送五名以上運動員或有五名以上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亞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或奧運會比賽,并取得亞運會(亞運會比賽項目亞洲錦標賽或亞洲杯賽)冠軍或二次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冠軍。
第十二條 各類體育學校教練員任職條件
(一)三級教練
具有體育中專學歷,從事訓練教學工作一年以上;初步了解體育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能夠按照訓練大綱要求完成選材和基礎訓練教學工作。
(二)二級教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