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滬證監決〔2019〕187號)顯示,經查,當事人洪書敏在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過程中,向客戶明示所推薦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時間,存在誘導客戶交易的行為,且未提示投資風險,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求購庫存人造首品、庫存飾品、項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洪書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當事人洪書敏,本科,于2014年10月14日取得證券執業資格證書,在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投資顧問),曾于2011年至2014年在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大智慧”,601519.SH)任投資顧問和分析師。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九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鼓勵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說明與其投資建議不一致的觀點,作為輔助客戶評估投資風險的參考。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洪書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滬證監決〔2019〕187號
洪書敏:
經查,我局發現你在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過程中,向客戶明示所推薦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時間,存在誘導客戶交易的行為,且未提示投資風險,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號)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義烏庫存鞋子回收,庫存童鞋回收,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