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德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德銀保監罰決字〔2019〕1號)顯示,山東臨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貸款“三查”不到位的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德州銀保監分局對其處以罰款50萬元。
山東臨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臨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山東慶云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9.93%;濟南同創西區運營管理有限公司為第二大股東,持股9.87%。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收購庫存箱包,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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