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9日訊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景德鎮市中心支局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平支行作出行政處罰。景匯檢罰字〔2019〕3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平支行未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被給予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平支行未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收購庫存泳裝,并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第五條第(二)項:
銀行應履行“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在為境內機構辦理資本項目收入結匯和支付時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在辦理每一筆資金支付時,均應審核前一筆支付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銀行應留存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及使用的相關證明材料5年備查。
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采集規范(1.0版)>的通知》(匯發〔2014〕18號)的要求,及時報送與資本金賬戶、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境內再投資賬戶、外債專用賬戶、境外上市專用賬戶、其他類型的資本項目賬戶、結匯待支付賬戶(賬戶性質代碼2113)有關的賬戶、跨境收支、境內劃轉、賬戶內結售匯等信息。其中,結匯待支付賬戶與其他人民幣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應通過填寫境內收付款憑證報送境內劃轉信息,并在“發票號”欄中填寫資金用途代碼(按照匯發〔2014〕18號文件中“7.10結匯用途代碼”填寫);除貨物貿易核查項下的支付,其他劃轉的交易編碼均填寫為“92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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