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被“黑社會”8年 孫寶東獲90萬國家賠償
孫氏三兄弟獲釋后祭拜去世的母親。受訪者供圖 吉林省高院做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 吉林省高院做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被超期羈押957天后,孫寶東獲得90余萬元國家賠償。
他原來是名鋼材生意人,因參與黑社會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被吉林省高院二審判處有期徒刑19年。
今年1月22日,經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再審提審,多項罪名被認定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孫寶東被改判有期徒刑6年。因當時實際服刑期限已超過改判刑期,他被當庭釋放。
11月21日,吉林省高院做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支付孫寶東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返還相關財產等共計90余萬元。
以“參加黑社會罪”獲刑
在監獄度過8年多后,42歲的孫寶東回家了。
今年1月份,雪地里,他和孫寶國、孫寶民跪在母親墓前——兩年前母親去世,最終沒能等到兒子們出獄。此外,他們的父親也病情加重失去意識。
孫氏三兄弟入獄與“涉黑”有關。2007年,多名商人向北京、長春等地有關部門反映,稱孫氏兄弟放貸、賒賬銷售鋼材,在討債時限制人身自由,逼迫抵押財產、轉讓股份等。
2008年,當時的長春市公安局有組織犯罪偵查隊接到上級多個批示稱,長春有個“以孫寶國為首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該案還被公安部列為掛牌督辦案件。當時媒體報道,案件引起吉林省公安廳高度重視。時任吉林省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長批示,“考慮異地用警辦案,堅持正義、依法辦案、還上訪人一個公道”。時任吉林省公安廳副廳長則批示,孫氏家族涉黑團伙犯罪及涉內案件一并徹查,辦成“鐵案”。
2011年11月,吉林市中院一審認定,孫氏三兄弟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以長春市凱旋路鋼材市場為據點,以經營鋼材為掩護,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孫寶國以故意殺人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1項罪名,被判處死刑;孫寶東以故意殺人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5項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孫寶民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4項罪名,獲刑16年;另有13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獲刑。
當年的“涉黑”宣傳報道中,孫氏兄弟被描述為“橫行市場多年,稱霸一方”,養了眾多社會閑散人員充當打手,逐漸壟斷凱旋路鋼材市場,欺行霸市。
故意傷害變故意殺人
被定性為黑社會典型后,與孫氏兄弟關聯的一起發生在鞍山火車站的舊案,也被翻出。
孫寶東此前在長春市團結路鋼材市場當裝卸工。1996年,時年24歲的孫寶國在長春市國都物資經銷處做業務經理,他跟隨哥哥做業務員。
3月11日,兩兄弟與另外兩名同事一起攜帶30萬元現金,前往鞍山市購買鋼材。
凌晨火車到站后,兄弟倆與一名李姓出租司機發生沖突。根據鞍山市鐵東區法院1997年的判決書,李姓司機糾集多人伺機報復,在孫寶國等人走到火車站地面出口時,李姓司機將其攔腰抱住,裴某某持折疊凳擊打他的頭部。
突然遭到暴力襲擊后,孫寶國、孫寶東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向圍打的眾人亂刺。孫寶國將一人刺死、一人刺成重傷;孫寶東造成一人重傷、兩人輕傷,他也被刺成輕微傷。
事后調查顯示,當天參與襲擊的出租車司機中有多人喝了不少酒,其中一人還是一起持刀搶劫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法院認定孫家兄弟“防衛過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孫寶國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孫寶東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但2009年,這份早已生效并執行完畢的判決被撤銷,被指定移送管轄至吉林市,并入涉黑案審理。
在吉林市中院一審判決中,“故意傷害罪”變成“故意殺人罪”。《吉林日報》報道,該案是“在公安部、全國打黑辦、遼寧省公安廳、吉林省公安廳組織協調下,作出了推翻此案、責令重審的決定”。
改判刑期當庭獲釋
孫寶國等人不服,提出上訴。2013年,吉林省高院依然認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等罪名,判處孫寶國死緩,孫寶東有期徒刑19年。
此后該案發生轉折。據中國青年報報道,2016年9月26日,最高法在長春市中院開庭審理該案。最高檢指出,在鞍山火車站一案中,裴某某等4人1996年稱是被刀刺中后才跑開,到2009年則變成看見刀就跑開,在跑開過程中被刺。此外還出現兩名新證人稱,看到孫氏兄弟持刀瘋狂追打10多分鐘,追到一個扎一個。
最高檢出庭檢察員當庭“建議改判”,并指出原審訴訟程序存在重復追訴、再審程序加重被告人刑罰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影響了該案的公正審判。
201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審宣判,孫寶國和孫寶東被依法撤銷“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孫寶東因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與妨害作證罪被判決執行有期徒刑6年。案件中還有9名被告人改判無罪。
因當時實際服刑期限已超過此次改判刑期,孫寶東等人當庭獲釋。
此后,孫寶東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國家賠償。他認為,根據最高法最終判決,6年刑期應是從2008年6月11日到2014年6月10日,但實際上他在2017年1月22日才獲釋,因此應獲得被錯誤羈押957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231881.10元。
在被錯誤羈押期間,母親去世父親病重,這些給他的身心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因此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115940.55元。同時,他要求返還被沒收的30余萬現金及利息和一輛奧迪車,并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公開為其恢復名譽。
獲90余萬國家賠償
吉林省高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原生效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本案中,吉林省高院應對孫寶東被超期監禁957天予以賠償,根據國家賠償規定,應賠償孫寶東人身自由賠償金24.7萬余元。